关于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报备储蓄国债相关资料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便函〔2012〕第 7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6日
关联知识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加强国债管理,保障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债承销主协议相关约定,现就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向财政部报备资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于2012年2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备本单位储蓄国债联系信息(格式见附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备对应的EXCEL2003格式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1.请指定1名本单位与财政部的牵头联系人,负责牵头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全面履行各项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全国性商业银行(网点分布超过10个以上省级地区)的牵头联系人至少为部门总经理级,区域商业银行至少为副行长级。

  2.请指定2名本单位与财政部的常规联系人,负责维持与财政部的日常联系,配合财政部开展储蓄国债相关工作。常规联系人应于每个工作日查阅其向财政部报备的电子信箱,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确保及时获取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信息。

  3.如本单位储蓄国债联系信息变更,应立刻电话通知财政部,并于变更后的1周内更新报备。

  二、请于2012年2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备本单位开办储蓄国债相关业务的一级分行名单、地址、电话,格式为EXCEL2003电子文档。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周内更新报备。

  三、2012年起,请按国债承销主协议约定,不迟于每年储蓄国债发行结束后第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本单位年度储蓄国债销售、兑付情况。

  四、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国债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五、财政部将于2月27日起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报备常规联系人电子信箱下发部分国债发行兑付管理通知,请及时查收。

  六、其他

  1.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邮编:100820

  电子材料收取信箱:gz02@mof.gov.cn

  联系电话:010-68552268/2232

  传真: 010-68552232

  2.收取承销团成员信息报备资料联系方式如变更,将另行通知。

  附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联系信息表(范本)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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