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第二、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标准文本和开展2011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便〔2012〕第 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大连、宁波、青岛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工作,推进重点县建设有序开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请各地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有关规定,尽快上报第二、第三批重点县建设2012年度标准文本,开展2011年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第三批重点县2012年度标准文本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对照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认真检查2010、2011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在 2012年度标准文本中说明2010、2011年未完成的任务量及原因。未完成的任务要全部纳入2012年度建设范围。

  (二)2012年,中央财政对第二、第三批重点县的补助标准仍为: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平均每县1500万元、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平均每县1200万元、其余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重点县实际情况和考评情况确定。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提出的资金筹措和整合方案要求,足额落实投入,确保资金整合到位。2010、2011年未落实的财政投入和整合资金,要在2012年全部补齐并在标准文本中详细说明。

  (四)各重点县标准文本需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www.ntsl.org.cn申报,各省(区、市)水利部门应严格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批次分别汇总全省相关数据,与资金申请文件一同上报。

  (五)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的重点县,暂不报送2012年度标准文本,待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后,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标准文本,另行上报。

  二、2011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要求

  (一)考评要求

  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实行中央对省考评,省对县考评。请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在认真总结2011年度重点县建设(包括三批重点县)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要求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形成省级自评报告并提供材料依据。

  省对县考评工作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请各省(区、市)按照绩效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适时开展,并对县级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各重点县考评分数及通报情况要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县级考评材料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存档,财政部、水利部将择机对县级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省级考评材料

  考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能够有效证明本省(区、市)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情况。为便于组织考评和材料存档,请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见附件)对考评材料进行归类整理,装订成册。

  三、报送时间

  第二、第三批重点县建设2012年度标准文本和省级自评报告及考评材料,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报送至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逾期不报,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要求扣分。

  财政部农业司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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