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填报和审核部门决算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便函〔2012〕第 12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3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部门财务司(局):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需要,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封面新增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对该项指标的编审,现将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填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试行)》有关要求,服务业统计需从行业范围(具体分类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界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增设该项指标对于准确反映国家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等具有重要意义,正确填报该项指标有助于提高决算数据分析利用价值,夯实国民经济核算基础。

  二、正确填报和审核“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201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第一年,也是部门决算报表首次增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指标的填报和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选择填报(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机构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加强审核,确保决算数据质量。

  三、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的口径解释。为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及时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说明,提高决算编审质量和效率,现转发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电子版(见附件1)。同时,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的问题,我们整理编写了一期关于正确填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编审问答(见附件2),供决算编审中参考。

  附件: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电子版)

  2.2011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第2期)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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