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度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12〕第 89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3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示范管理,切实抓紧抓好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通报制度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地方完成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予以通报,情况通报将综合考虑项目开工进度、完工进度及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情况等因素,本期通报见附表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排名情况,并通报至相关示范市县政府,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宣传工作进展较好地区的经验作法,并对排名靠后的市县进行督导。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进度。应尽快制订完成本地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及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等,要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高水平推广应用。

  二、强化激励与约束

  对排名靠前的示范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新增示范推广任务及补助资金,并对所在省优先安排新增示范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举行授牌仪式,对工作进展较好的城市予以嘉奖。对工作进展缓慢的示范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调减示其示范任务及补助资金,并减少所在省新增示范市县安排。

  三、切实加大可再生能源在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推广应用

  各地应优先考虑在保障性住房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要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补助标准,集中资金力争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全面推广。各示范市县应及时制订或完善工作方案,将上述要求落到实处,实现保障性住房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农村中小学、卫生院、养老院等推广应用力度,使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考核评估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示范市县的督查与考核,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报告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狠抓落实,严格质量管理,抓紧抓好预算执行,并切实加强考核评估,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示范任务。

  附件:

  1.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较好予以表扬的城市

  2.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较慢排名靠后的城市

  3.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较好予以表扬的县

  4.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较慢排名靠后的县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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