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2〕第 26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4月16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银行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促进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发现,根据当前国际收支状况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在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管理的基础上,将下限下调至零以下。

  二、除全国性银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其他银行(含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300万美元。

  (二)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500万美元。

  (三)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1000万美元。

  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仍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三、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实行的下限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根据2011年度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计算出辖内各银行的负头寸下限,一并通知各银行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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