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版产权登记表证换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金〔2012〕第 2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4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4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金[2011]131号)有关规定,新版产权登记表证于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原产权登记表证将于201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为做好金融企业换发使用新版产权登记表证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管理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脱钩实体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专员办负责。

  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未变化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产权登记受理证明)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2011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申请换发新版产权登记证。

  四、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办理新的产权变动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占有数据换发产权登记证。

  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产权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财金[2006]82号文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交回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产权登记受理证明)。

  六、从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受理证明)遗失的企业,应按照财金[2006]82号文关于产权占有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以2011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重新申办产权占有登记。

  七、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全部产权登记资料,但权属清晰、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明确的企业,可以依据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以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补办产权占有登记。

  权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应暂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行申办产权登记。

  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要以新证换发为契机,做好产权登记清理核实工作。

  (一)理顺产权关系,做到应登尽登。要按照企业财务决算、对外投资明细账和清产核资结果等情况,结合历史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逐户清理、核对企业国有资本出资状况,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限期补办产权登记。

  (二)对因吊销、注销、关闭、撤销、合并、破产等原因,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但没有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企业,财政部门应要求企业妥善处置相关资产,不再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九、为配合新版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3.0版本)相应进行了升级,有关软件升级包及说明请登陆财政部外网(www.mof.gov.cn)的“在线服务栏目—下载中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下载。

  换发新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政策咨询请联系:金融司股权管理处010-68553570;软件操作请联系:010-68553397或400-119-9797。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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