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文资〔2012〕第 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5月4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做好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 国资委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名单见附件1)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

  3、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以向国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进行申报申报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

  三、各中央文化企业应按时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6月30日),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文资办在收到中央文化企业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司。

  (三)文资办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中央文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2012年10月31日前,根据文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完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向文资办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2)以及申报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2、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具体表式参见《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的相关附表。

  3、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以提交文资办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基础进行申报

  财政部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1、《申报和交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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