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35号(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 3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7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6日起,对以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2.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1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