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 3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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