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12〕第 12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7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决定开展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采取抽查方式确定。对证券评估机构抽查比例为30%,对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抽查比例为20%。

  抽查确定检查对象时,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是资产评估机构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

  (二)资产评估准则执行情况;

  (三)评估费用收取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和证券评估资格条件情况;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检查时间和要求

  2012年6月底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确定并通知检查对象;7月底前完成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8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违规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处理工作;11月底前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各检查对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人员安排、资料提供等工作;需抽调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予以支持,妥善安排,保证抽调人员按时到位。

  五、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和培训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条件等问题,及时移交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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