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支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便〔2012〕第 34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7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7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处:

  目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洪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和紧要关头,全国防汛抗洪形势十分严峻,抗灾救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支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从7月23日起,在国家防总启动防汛应急Ⅱ级响应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时,农业司水利处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处要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发展变化,保持与水利处工作的联系,加强最新汛情灾情的沟通,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随时报告和反映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相关信息。

  二、加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灾情,及时安排拨付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本级财政支持防汛抗旱救灾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三、优先调度及时拨付防汛抗旱救灾资金。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防汛抗旱救灾资金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中央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处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文件(通知)后,要及时主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财政部农业备案。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也要视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安排拨付。要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快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支付进度,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管理,严防出现违规开支、库款搬家、以拨作支、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四、及时反馈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拨付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急度汛资金、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补助资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处要在2012年11月30日将使用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农业司(水利处)。

  财政部农业
  2O12年7月24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