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2号 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第 52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2年8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8月20日
关联知识

  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2011年 11 月 25 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2012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6号公告,公布调查初步结论,认定被调查的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构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称“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贸易壁垒。

  公布调查初步结论后,商务部继续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现本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被调查的美国可再生能源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是否构成贸易壁垒作出最终结论(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调查,商务部认定,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等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

  商务部将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中华人民共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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