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1号(关于增设“综合实验区”相应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 4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2年8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8月24日
关联知识

  为配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决策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综合实验区”(英文名称为“Integrated Experimental Area”),代码“8”,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类似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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