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西藏、贵州省(区、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西藏、贵州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10亿元,其中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西藏、贵州省(区、市)额度分别为46亿元、43亿元、30亿元、8亿元、41亿元、5亿元、37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2年9月14日招标,9月1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19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2年9月21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9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9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210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2年9月14日上午9:5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承销团成员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团成员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区、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西藏、贵州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国债登记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团成员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9月17日至9月19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12年9月19日前(含9月19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河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账 号:03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21020015
(二)内蒙古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0001
(三)辽宁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辽宁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
账 号:06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21001018
(四)大连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大连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大连分库
账 号:350100000003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22002115
(五)吉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吉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吉林省分库
账 号:0700000000022710101
汇入行行号:011241010000
(六)西藏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地方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
账 号:250000000002271010
汇入行行号:011770000018
(七)贵州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贵州省财政厅基本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
账 号:23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701000014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部门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2〕48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