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8〕第 24 号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8年6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6月13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更好地满足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已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在其营业网点、所设置的自助式金融机具(包括自助式兑换机和可受理外币卡的自助式柜员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参数见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新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式金融机具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兑换标识;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根据手册的相关标准,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使用的统一兑换标识并指导督促下辖分支机构及授权代兑机构推广使用。

  二、积极推进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兑回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代兑机构开展兑回业务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培训;对于设立在境内关外的外币代兑机构,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允许其开办境外个人限额内兑回业务。

  三、扩大银行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覆盖范围。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拓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

  四、为解决部分地区银行自身网点不足问题,银行可与已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后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五、提升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各银行及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实施细则,《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兑换职责,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奥组委、机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银行网点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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