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 45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9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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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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