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0号 2013年度第一次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第 80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1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第一次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及海关编码

  (一)鲜或干的甘草(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1211903600。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

  (三)甘草酸粉:2938909010、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

  二、招标时间

  从2012年12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届时,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3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二)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10年至2012年9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10年至2012年9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10年至2012年9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2013年度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企业按附件1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2填写《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2011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0年至2012年9月有关商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并与招标办公室分别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2年11月22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2年12月5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

  附件:

  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2、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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