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续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2〕第 159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1月9日
关联知识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相同。从2012年8月16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95%;按年付息,每年8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8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发行数量。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26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本期国债于2012年11月21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停止交易一天。11月22日开始续发行,11月26日续发行结束。续发行部分从11月28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四)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65个以上(不含65个)的标位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2年11月21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22日至11月26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2年11月26日前(含11月26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2114—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 179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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