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秩函〔2012〕第 1177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1月15日
关联知识

  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以下简称审核清理工作),坚决取消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的定点资格,努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目前,审核清理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总体成效明显。为巩固审核清理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审核清理工作,确保审核清理工作于2012年11月底结束。对于少数仍处于整改阶段且整改意愿强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如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需保留其定点屠宰资格,且整改资金和用地已落实,但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周期较长等客观原因,确有必要将整改期限延长至2012年11月以后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备案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需延期整改的屠宰厂(场)数量应根据省级设置规划予以严格限定,延期整改截止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格控制,最长不超过2013年11月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延期整改屠宰厂(场)的督促检查,在2013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分别报送工作情况。商务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延期整改工作。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并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关于报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企业名单的报告》(见附件3)。总结内容应包括审核清理工作部署开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下一步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打算和建议。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要求,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及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有关部门填写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全部审核清理工作档案材料,按照“每个厂(场)一套、每个地(市)的厂(场)归为一卷”的方式整理好,并编辑档案材料目录。全套档案材料复印件请于2012年12月12日前通过中国邮政快递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原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档案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四、各地工作总结电子版(含附件)请于2012年12月7日前,正式文件于12月12日前报送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经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九部门《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定点屠宰企业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1209号)要求,督促县(区)级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补充、更新、完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使用此前已注册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可从系统网站首页下载“基础信息管理和换证确认功能操作说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已报送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企业名单,于2013年2月15日前在系统内完成复核确认工作,确保系统内企业与已报送企业审核状况一致。

  联 系 人:(略)

  附件:

  1.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延期整改备案表

  2.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关于报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企业名单的报告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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