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2月16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联系电话: 010-68552896
传真: 010-68552528
电子邮件: liulihua@mof.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邮编: 100820
附件:
1.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