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12〕第 140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金融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报表格式和内容以及编报说明等事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详见附件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二、快报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详见附件2)的要求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分别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及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母公司和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应分别填报,母公司统一编制合并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并报表按照商业化口径填报。

  (三)保险集团公司母公司和所属的境内外子公司应分别填报,母公司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四)县级以下农村信用社由县级联社统一填报。

  三、快报报送要求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每季度报送,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每年第四季度报送。

  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快报,第三季度遇国庆节顺延3天。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报表一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中央金融企业报送快报的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填报说明以及简要的快报分析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所有报表数据、相关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快报数据处理软件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公司)网站下载。

  四、其他事项

  自2012年第四季度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中央金融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数据和有关材料,我部将把快报工作纳入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考核。

  各地财政部门以及各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和久其公司联系。

  财政部金融司联系电话: 010-68553564    010-68553397(传真)

  久其公司联系电话:4001199797    010-68553396

  久其公司网址:http://www.jiuqi.com.cn

  附件:

  1.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略)

  2.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略)

  3.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略)

  财政部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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