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苏人社发〔2012〕第 22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5月22日
关联知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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