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