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2〕第 10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3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前文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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