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甬国税发〔2011〕第 164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1月9日
关联知识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并就起征点调整后相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对个体双定户在今年已确定的定额执行期内一般不再调整定额,坚决杜绝因起征点调整而调整定额的做法,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四、要全面落实总局、市局的有关发票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发票供应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严格执行验旧购新方式,严格发票的供应、开具、审核、比对管理,要加强对发票开具信息的利用和监控,实现以票控税。

  五、要认真执行总局、市局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起征点调整后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在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引导个体大户积极建帐建证,督促其准确核算,依法纳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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