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京财税〔2010〕第 2961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010年12月31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