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3〕第 1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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