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3〕第 6 号
  •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3年2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2月20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度调增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为373.07亿美元。核定指标时,在调增各金融机构和分局地区指标的同时,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中小银行倾斜。现就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3年度指标1,162,170万美元(详见附件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3年度指标1,530,477万美元(详见附件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法人制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1,038,025万美元(详见附件3)。

  二、2013年指标调整应重点向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银行倾斜,并适当关注中资企业的对外短期融资需求。各分局在核定指标时,应在符合当年指标管理政策取向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标。

  三、境内机构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每日末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在外汇局新核定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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