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解决企业工资问题后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规定[失效]

  • 【法规文号】财税〔1986〕第345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12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最近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为适当解决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工资问题作出通知,据此对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营企业调增的工资,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再增加人均每月1.80元进入成本,并免征奖金税。这样,一九八六年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由原定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不足67.5元按67.5元计算,改为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不足70元,按70元计算。

  事业单位人均月基本工资不足70元的,也按70元标准计算。

  二、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根据《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九八六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变动,但也可以随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中拿出相应一部分来,用以解决企业存在的工资问题,这部分工资(即人均按企业职工人均每月1.80元的增资额)今年不征收工资调节税。

  三、对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和高校校办工厂发放奖金征税问题。鉴于全国各类专业公司和高校校办工厂,虽然按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但仍属企业性质,按企业的奖金制度发放奖金,为平衡这些单位与企业的奖金税税负,在征收一九八六年奖金税时,给予扣除1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照顾,其计征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仍执行原规定标准。

  对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各工贸公司,今年征收奖金税,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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