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86〕第296号
  • 【发文机关】工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2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12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外国企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福日牌电视机内销仍按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暂行规定》(84)商计联字第30号执行,统一由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商品调拨通知单》调拨。具体工作由商业部委托福建省商业厅代管。对调出福建省内销的福日牌电视机,各地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的《商品调拨通知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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