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裁字〔1987〕第1号
  • 【发文机关】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1月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1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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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省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来函询问有关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其债权债务如何清偿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社会团体、学术团体等)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产负责清理,其债务由主管部门清偿,其债权由主管部门享有。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被停办的企业债权债务纠纷有多起,其中有的纠纷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被停办的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原法人法定代表人、合同承办人有经济犯罪行为已被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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