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86〕64号文)所讲“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其生活补助可按出差待遇办理”如何理解?现统一解释如下:
各有关部门抽派干部“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属于到基层支援工作,应按我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通知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执行,即“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区1.80元,三类地区3.00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