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87〕第13号
  • 【发文机关】财预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2月5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2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收入列入本科目核算。

  二、“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年终决算时,财政部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五五分成统一结算,再由省、自治区同企业所在城市分别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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