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业干部培训费等适用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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