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动用国家储备棉问题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 【法规文号】商棉联字〔1987〕第9号
  • 【发文机关】商棉联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3月1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3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你府鲁政发〔1986〕133号报国务院《关于动用国家储备棉的请示》,国务院转交我们办理,现简复如下:

  一、为了解决棉花的供需矛盾,今年要动用一部分储备棉,具体指标按商业部有关文件执行。储备单位和地方政府不要自行动用。

  二、各地代国家保管的储备棉是1983年以后入库的,存放时间不长,即使储备期长一些,内在质量一般没有变异;有的棉花外观色泽虽有变化,但不影响使用价值。过去动用国家储备多年的棉花,以及近几年向国外出口动用的国家储备棉,都没有发生问题。因此,安排你省动用和调往省外的国家储备棉,仍应按1966年11月17日原供销合作总社和纺织工业部(66)合史棉联字第544号文《关于储备棉出库交接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办理,不要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纺织部关于供销社储备棉出库交接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节录)1966年11月17日 (66)合史棉联字第544号棉花储存到一定的时期必须进行轮换。在轮换交接时,工商双方必须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现将储备库棉花调拨供应的几项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储备棉出库时,应按照入库时的批次,分批调出。做到批次不乱、包装完整、货证相符、单货同行。

  二、棉花轮换出库,无论调拨或直供纺织厂,均按原入库时检验证书所载品级、长度、杂质办理,三项一律不再重验,但应重新验水过磅计重,对发现霉烂变质的棉花应作另行处理。

  三、储备棉的调拨,按照当地供销社系统内部调拨办法和调拨价格与调入单位结算。如储备库所在地没有调拨价,可参照邻近地区的调拨价格计算报总社审批。调拨价格中由调出点至调入地的运费计算,可由省社按照总社棉麻局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合棉综字第172号文的规定另行核定。

  四、调拨价格低于入库价格所发生的亏损,以及重新过磅验水发生的亏斤损失。由储备仓库上报省社(陕西省由棉花公司)处理。对纱厂的供应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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