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7〕第77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4月1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4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牧渔业厅(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就地转手倒卖等不法手段,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也将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春耕生产正在全面展开。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检查和市场管理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领导。凡专门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当地农业部门的许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农业部门对种子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凡经营伪劣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应从严处罚。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日常检查工作。对生产经销掺假冒牌、无产品检验合格证、国家明令淘汰、隐匿厂名、厂址以及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应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为确保化肥、农药质量,各地必须执行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十二个领域技术改革政策要点的通知》和《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监测和鉴定工作,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不合标准及假、劣产品进行必要的处理。

  三、化肥、农药、柴油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加强管理,任何经营部门和单位,不允许就地转手倒卖和进行骗买骗卖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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