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4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4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国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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