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定

  • 【法规文号】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8号
  • 【发文机关】煤炭部安全指令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5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5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特提出如下要求:

  1.部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电话会议时,各省局、矿务局、矿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到会,并根据会议精神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

  2.各省局、矿务局、矿的安全办公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按照规定亲自主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不在时,由代理主持全面工作的同志主持)召开。并建立专门记录,有议、有决、讲求效果;

  3.各省局,矿务局(矿)的安全监察部门,必须由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各驻矿安全监察处(站),由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4.各省局、部直管矿务局(包括千万吨以上的矿务局)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每月月初必须亲自把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以电话或书面材料(文字材料必须签名)报部,其它矿务局、矿根据上述要求也必须坚持逐级汇报制度;

  5.各矿务局、矿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事故,并亲自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统配煤矿、地方煤矿、基本建设系统均执行此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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