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87〕第551号
  • 【发文机关】财外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5月13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5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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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87)财工123号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因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而派往国外的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包括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临时出国人员),其生活待遇实行国外津贴制和国内工资照发的办法后,国内工资的发放仅限于基本工资照发。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和工资附加。对实行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其基本工资应比照上述企业基本工资内容确定。这些出国人员国内工资中原有的奖金、各种岗位津贴、物价补贴等均停止发放,国内福利待遇不变。

  2.行政、企事业单位派出的临时出国人员(包括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其国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接受国外资助的出国实习人员,包括:各单位派出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参加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等人员,执行财政部(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如按公费派出的出国实习人员标准执行,其国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实行资助费全部归己的出国实习人员,在国外期间,其国内福利待遇不变,国内工资由出国人员同派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照发,回国后结算;或者停发。

  4.接受国外资助费的出国访问学者,其国内工资待遇按财政部(85)财文字第259号《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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