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工〔1987〕第192号
  • 【发文机关】财工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6月1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6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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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解: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明确:“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减(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无论是有盈利的新产品,还是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全部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对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能否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对于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应当先弥补新产品的亏损,余额部分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各地询问,对于文件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一节,国营企业能否比照执行。经研究,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积极开发和研制新产品,现确定:今后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也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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