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税〔1987〕第129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6月1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6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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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支持啤酒工业的发展,目前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的,经我部批准,允许以该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这项措施对于扩大啤酒生产能力,满足群众消费需要,解决啤酒供需矛盾,培养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啤酒投资规模过分膨胀,原材料供应紧张和部分地区产品积压等问题,有必要对减税还贷的规定加以改进。为了贯彻国务院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指示精神,控制啤酒厂的盲目发展,决定对啤酒以税还贷的规定作适当改进。现通知如下:

  一、目前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允许以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的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啤酒企业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与银行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国家“七五”计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建、扩建大中型啤酒项目使用的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新增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的,经我部批准,可以用该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附:国家“七五”计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建、扩建大中型啤酒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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