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私自销售和滥着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综字〔1987〕第74号
  • 【发文机关】公综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85]公发67号文件)和一九八六年十月公安部发出《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86]公发28号文件)后,各地在查处私自销售和滥着人民警察服装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私自生产、仿制和销售警服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还发现少数不法分子穿着警服冒充公安干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有些地方由于警服穿着混乱,警民不分,真假难辨,妨碍公安干警执行勤务,有损人民警察的形象。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全国人大代表在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也提出了批评。因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厉查处私自生产、仿制和销售警服(包括公安帽徽、符号)的厂家和个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生产警服的工厂进行一次清查,凡私自生产、仿制和销售警服的,应予取缔;对于经过批准生产警服的工厂,私自销售警服的,应按照[85]公发67号和[86]公发28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坚决制止社会上滥着警服的现象。凡是非法着装的,各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当场予以没收;对不法分子冒充公安干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惩处。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警服管理制度。警服是执法标志,一律不准外借,不准送给亲友子女穿用。对乱借警服给他人的公安干警,要进行批评教育;被人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取消其着警服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干警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违法乱纪或有其他严重问题被调离公安机关的,其警服一律收回,不许带走。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警容风纪教育,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公安干警除工作时间和执勤需要外,在休假期间不要着警服。对警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的,要及时检查纠正。武警执勤人员要按规定对警容风纪和非法着装的人员进行认真纠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十月底以前向公安部作一次报告,以后发现此类问题要随时纠正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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