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队外出执勤人员粮油供应等问题的通知(节录)

  • 【法规文号】商储粮联字〔1987〕第11号
  • 【发文机关】商储粮联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保证部队移防和外出执勤人员的粮油供应,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标准供应部队的粮、油、豆,一律按当地统销价结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移防部队和临时外出执勤人员粮、油、豆的供应。

  二、团以上部队移防或临时外出执勤时,后勤部门要提前一个月向新驻地县以上粮食部门办理接供手续。零星部队临时外出执勤时,持团以上后勤部门证明信,凭供应证和军用粮票在沿途(包括出省)军供粮站领购粮、油、豆。价购粮票按当地部队供应比例供应。

  三、粮食部门因供应移防部队或临时外来执勤部队的粮、油、豆而增加的价差补贴,应逐级上报到省级粮食厅(局),省级粮食厅(局)核准后再转送省级财政厅(局)研究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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