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失效]

  • 【法规文号】财工〔1987〕第395号
  • 【发文机关】财工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9月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9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电了振兴领导小组关于搞好我国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汇报提纲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要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购置费用可在1—3年内摊入生产成本;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为企业其他有关工作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其购置费用应在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凡企业开展会计电算化需要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应尽量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分次摊入生产成本,并要讲求实效,注意节约。

  二、企业培训计算机应用开发和使用人员所需的费用,先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若职工教育经费不足,再列入成本;为某一应用项目、技术引进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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