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地〔1987〕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7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7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0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文的规定办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