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失效]

  • 【法规文号】财农〔1987〕第442号
  • 【发文机关】财农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9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11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    12年
             14.71~73.5千瓦 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          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         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     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 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              12年
      2.输送机械              15年
      3.金属粮食              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年
        其中:推土机            10年
           挖掘机            12年
    九、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4000)小时   15年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年
    十一、金属油罐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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