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1987〕第100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2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12月2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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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转知所属,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施工企业实行上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后,所得税和上交利润的计算、解交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按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应得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决算和承包合同进行结算,拨款返还给企业,企业收到时,应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企业由于未完成承包任务,按照规定将低于承包基数的差额,用自有资金补足时,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三、企业由于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联合承包建设项目,从节省的投资中分得的收入,企业收到时,应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科目(增设“投资包干节余分成收入”明细科目核算)。

  由于投资超过或工期拖长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的罚款,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四、提前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在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按规定比例分给企业,企业收到时,应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科目(增设“提前投产利润分成收入”明细科目核算)。

  超过合同规定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责任,应由企业补偿时,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五、根据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的规定,将有关法定利润的核算内容改为计划利润。企业按照规定计收的计划利润包括在工程价款收入内统一结算。

  六、根据施工企业不再计取技术装备费的规定,取消“特种基金”科目所属的“技术装备基金”明细科目。其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的“生产发展基金”明细科目。

  七、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照分类折旧率提取的 折旧额低于按照综合折旧率提取的折旧额时,其差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和建设银行批列准列入成本,借(增)记“机械作业”“工业生产”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八、企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减)记“特种基金”科目(“劳保基金”明细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九、对会计报表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利润表(会施02表)

  1.将表中的“法定利润”项目改为“计划利润”,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收的计划利润。

  2.增设“投资包干节示分成收入”和“提前投产利润分成收入”两个项目(列“其他销售利润”项目后),分别反映企业从联合承包项目投资节约中分得的收入和从提前竣工项目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中分得的收入。

  3.在补充资料中增设“承包基数完成情况”项目(列“分单位的利润”项目后),按年填报。在这个项目下再分设“(1)全年承包基数”“(2)应由财政拨补的承包多得好处”“(3)未完成承包基数应补交的差额”三个明细项目,分别反映经核定的全年上交税利承包基数;由于上交税利超过承包基数,应由财政拨款返还的企业应得的好处;以及由于上交税利未达到承包基数,应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齐上交的差额。

  (二)专项资金表(会施07表):

  1.取消“技术装备基金”栏(6栏)。

  2.在“补充资料(一)专项资金支用数的分析”中增设“劳保基金”栏,分项反映按照规定支用的各项劳保支出,包括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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