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人老〔1988〕第2号
  • 【发文机关】劳人老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2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2月1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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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一九八六年六月来文,我们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后,暂不移交,仍由你区自行管理。

  二、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同意先不改,继续按你区过去的办法办理。

  三、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中央财政已专项补助五千万元,今后不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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