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人劳〔1988〕第3号
  • 【发文机关】劳人劳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2月2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2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今年,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是否发给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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