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工〔1988〕第259号
  • 【发文机关】财工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3月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3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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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对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国营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计入生产成本。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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